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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为全市工会会员免费提供《非工伤意外及家财(火灾)损失互助保障计划》

发布时间:2018-02-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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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工会为全市工会会员免费提供《非工伤意外及家财(火灾)损失互助保障计划》

   2011-02-17  

    根据北京市工会工作会议和北京市总工会十二大会议精神,为推动实现工会组织的全覆盖,努力建设服务性工会的目标,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实事好事,市总工会决定为全体工会会员免费提供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遭受火灾损失互助保障,并提供工会会员服务卡,不断提升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和凝聚力,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全市工会会员手中,为构建首都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做出应有贡献。保障功能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保障对象

    1.会员服务卡坚持普惠制原则,凡北京市在职职工,参加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均为保障对象。

    2.申请会员服务卡必须具有工会会员的资格,并在市总组织部备案。

    3.在每一保障责任期到期的十五日前由市总工会会员服务卡管理办公室提供增(新增被保障会员)减(因退休、身故、调离本市等原因不在享受其保障的会员)会员的变更情况及全市被保障会员实数。

    二、保障范围

    1.非工伤意外造成的身故、伤残保障;

    2.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保障;

    三、保障期限

    本互助保障期为一年。

    四、保障经费

    保障经费由北京市总工会财务部按保障责任期每年拨付。

    五、保障责任

    1.在保障期内,工会会员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残疾者,按照《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支救助金(见附表),最高给付标准为五千元;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死亡者,给付标准为两万元。

    2.在保障期内,由于火灾导致家庭财产损失的,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损失金额的10%给予救助,最高发放救助金10000元。

    六、申请理赔所需资料

    (一)申请非工伤意外身故、伤残所需资料

    1.基层工会出具工会会员出险证明;

    2.基层工会填写“出险调查报书”;

    3.出险会员的身份证、工会会员证的复印件;

    4.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经市总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确定残疾程度;如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部门的“事故证明”。

    5.如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造成死亡者,需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6.单位因公派出人员,在外阜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残疾、死亡者,需提供当地市、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财火灾损失救助金所需资料

    1.基层工会出具工会会员出险证明;

    2.基层工会填写“出险调查报告书”;

    3.出险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由被保障人签名出具救助金领取申请书;

    5.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

    6.房屋产权证或与产权证相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申请理赔程序及理赔款支付

    1.以会员信息采集汇总单位为申报单位,将出险职工申报资料报到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2.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在收到基层工会申报的完整的理赔资料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理赔决定,并以转账的形式转入会员服务卡内。

    八、除外责任

    1.因疾病或工伤造成死亡、伤残的;

    2.因违法犯罪或酗酒及家庭纠纷等故意行为造成的不可保的意外伤害;

    3.因战争、暴乱、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死亡、伤残的;

    4.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伤残的;

    5.不能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工会出具的事故证明的;

    6.会员家庭遭受火灾不及时报案,造成不能认定财产损失的。

    九、条款解释

    1.本计划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身体受到剧烈的伤害的客观事件;非工伤意外伤害是指会员在从事非职业活动或与职业责任无关的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伤害。

    2.家庭是指会员居住的地方(不含职工集体宿舍及无产权公有房产);家庭财产是指个人财产遭受火灾造成的房体、设备财产损失;同一火灾地点只能领取一份救助金(如家庭成员均为工会会员,只能由一人申报领取一份救助金)。

    3.家庭财产火灾损失救助金保障范围,为北京地区具有房屋产权证的固定住所(含租住他人具有房屋产权证的固定住所,出险只能由承租人或出租人一方的被保障人申报领取救助金)。

    4.本计划保障期从每年某月某日零时至次年某月某日二十四时止,不以会员信息资料上报时间为准,即:如会员信息资料上报时间为六月一日,本保障期只享受十一个月的保障责任,转入下一个保障期享受完整的保障责任,以此类推。

    5.本计划保障对象是指北京市在职职工、参加工会组织并缴纳工会会费的工会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为放弃或自动放弃保障责任:

    1/在保障责任期内,因工作调动其行政关系、会员关系转至外阜的(不含以完成临时任务、行政及会员关系仍在本市的在职职工),从转出之日起免除保障责任;

    2/自然死亡或非自然死亡的,从死亡之日起免除保障责任;

    3/凡申领本计划保障赔付金的,不能同时享受国家工伤待遇,违规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已支付的赔付金。

    6.出险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年内不提出赔付申请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保障权益。

    本计划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财火灾损失互助保障计划》保障方案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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