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医指南

患者投诉与纠纷处理流程

首诉负责制及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18-03-0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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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医院投诉管理办法》修订本制度。

  一、原则上医院所有投诉由医务科医患关系办接待,投诉电话为69970103,医患关系办接到投诉后按照投诉的内容分派相关部门科室进行处理。医院要在显着位置公示投诉管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投诉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按照首诉负责制的工作流程进行处理(见附件1)。

  二、医务科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及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并可采取院内医疗质量安全评估等方式,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三、要求投诉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填写《医疗投诉记录表》,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应当立即采取会诊等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

  四、对于涉及收费、价格问题的投诉,应当第一时间查明情况。确属收费、计价错误的,应立即纠正。

  五、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六、医院各部门、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医务科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七、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八、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阻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医院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于采取违法行为的投诉人,医院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关于首诉负责制的工作流程: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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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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